第三十三章 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(2/2)

作品:《平民律师

怎么说的?”

“派出所说,他们找了商场的员工调查,还查看了商场在三楼的监控,商场在发现两名男子后,还调整监控近距离录下了两男子的样子。”

“商场的人一直都没有出现?”

“应该是∏云动儿童游乐园的人报的警。”

“行,我了解了。”关恒说道,“根据你所说的情况,我提供如下意见供你参考。”

“按照我国《侵权责任法》的规定,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,未尽到安全毕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抵权责任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第三人承抵权责任;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毕义务的,承掂应的补充责任。”

“你这个案子,就发生在商场这种公共场所,商场有毕进入到商场顾客的安全的义务。

你被第三人殴打,属于突发事件,但是在被殴打的过程中,商场的工作人员长时间没有出现,存在未尽到安全毕义务的情形,商场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。”

“能赔多少?”

“这个不好说,补充赔偿责任,从理论上讲,应该是第三人无法赔偿的部分,商场都得赔偿。但实际上,正要根据商场的过错大小来确定。”

“能要求精神损失费吗?”

“可以,数额可能会有几千块钱吧。”

“如果我要委托你代理,需要多少律师费?”

“如果你想委托我们的话,我会给你安排律师代理,费用不会少于5000元。根据你的情况,我认为没有必要请律师,赔的钱不知道会不会够律师费。”

“我明白了,谢谢你关律师。”竹感激着对关恒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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